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执31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武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博宏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武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博宏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鲁0281民初110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武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522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2019年8月27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后又多次进行了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和限制高消费,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