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威武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南路167号益源商务楼十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威武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8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