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2929号
原告: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玲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325.10元,均由原告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志毅
书 记 员
叶舒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