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92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玲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申请人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9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61,020.8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价值361,020.8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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