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929号之一
原告: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玲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325.10元,均由原告上海协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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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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