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川民初字第5号
原告:*****水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镇新街县人民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贺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
法定代表人:朱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平,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芯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开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平,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通锦路**
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姗儒,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利山,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世纪加州****
法定代表人:阎月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嘉泰,男。
第三人: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路**iv>
法定代表人:游晓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峰,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腾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邵治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下索桥>
法定代表人:张有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云,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航,男。
原告*****水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与被告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及第三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水电集团)、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筑公司)、四川腾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监理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水电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8月21日、2014年1月15日、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金光辉,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平,中铁二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姗儒、腾利山,四川水电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嘉泰,长城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彭小峰,腾跃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岷江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云、鲁航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各方申请延期举证、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以及司法鉴定的期限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汇源能源公司赔偿因*****水电站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的相关损失费用42026935.75元。具体包括:1、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36619719.76元、监理费用126.2424万元、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费用42万元、压力管道检测费14.5万元、造价咨询费1.8万元、隧道质量检测费68万元、质量缺陷整改方案设计费20万元。前述费用合计39345143.76元;2、处理未完工程发生的费用2681791.99元;
二、判令汇源能源公司按约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4202693.575元;
三、判令汇源能源公司赔偿***水电站逾期发电损失(具体计算方法:自2009年5月8日起,按照每天支付5万元的计算标准,计算至***水电站运行成功之日止);
四、判令汇源能源公司按约支付*****水电公司应收款68099.42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68099.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09年4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判令汇源能源公司赔偿*****水电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60万元;
六、判令汇源集团对汇源能源公司的前述五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
团负担。
事实和理由:汇源能源公司原系*****水电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水电公司51%的股权。*****水电公司的核心资产系***水电站,水电站于2004年10月18日开工修建。
2007年7月1日,汇源能源公司与第三人岷江水电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汇源能源公司将其持有的*****水电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岷江水电公司,股权转让价款1530万元,同时约定汇源能源公司在转让股权后,接受*****水电公司的委托继续对***水电站工程进行建设管理。
同日,汇源能源公司、岷江水电公司与*****水电公司签订《关于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水电公司委托汇源能源公司继续对***水电站的修建工程进行管理,完成水电站初步设计全部内容,将水电站的总投资控制在1.25亿元范围内,即水电站建设总价包干,超出部分由汇源能源公司负担,节约部分归汇源能源公司所有。汇源能源公司须在2009年1月7日前(含宽限期35天)将***水电站建成、投入试运行并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若汇源能源公司不履行承诺、保证和义务条款或不支付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而给*****水电公司造成损失,汇源能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损失金额的10%向*****水电公司支付违约金。
前述《补充协议(一)》同时约定:汇源集团对汇源能源公司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4月2日,*****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岷江水电公司四方签订《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因“5.12”地震,将***水电站原竣工时间2009年1月7日,顺延至2009年5月7日。同时,如汇源能源公司未能保证水电站全部机组于2009年10月31日投入试运行并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水电公司有权要求汇源能源公司按水电站竣工超过双方确认的因地震延期的最后期限2009年5月7日的天数,每天支付5万元赔偿款。
前述《补充协议(二)》同时约定:汇源集团对汇源能源公司履行协议的赔偿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汇源能源公司不按约履行义务,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水电公司于2010年1月16日向汇源能源公司发函,要求加大力度尽快解决质量问题。汇源能源公司承诺将解决问题,但一直未拿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2010年6月,经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中心,即南京水利研究科学院检测,电站两个引水隧洞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0年9月,经水电站原设计单位四川省凡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永公司)出具《*****水电站引水隧洞缺陷处理方案》(以下简称《缺陷处理方案(2010-9)》),处理两个引水隧洞缺陷总费用高达5240.25万元。
根据《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汇源能源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达不到约定条件部分,应由汇源能源公司组织相关单位返工直至符合约定条件,返工费用由汇源能源公司负担,且汇源能源公司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承担水电站逾期发电给*****水电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汇源能源公司亦未按照《补充协议(二)》中关于遗留债务处理的相关约定向*****水电公司支付68099.42元。此后,因汇源能源公司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遂提起本案诉讼。
*****公司同时主张,诉讼中,在本院组织下,凡永公司于2013年10月再次出具《*****水电站引水隧洞缺陷处理方案》(以下简称《缺陷处理方案(2013-10)》),方案确定修复工程预算2045.44万元。此后各方同意由*****水电公司垫资进行修复。根据四川正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沣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审定修复水电站已完工程的质量缺陷,需要支付36619719.76元,完成原未完工程需要支付2681791.99元。根据合同约定,汇源能源公司应当承担*****公司为修复水电站发生的所有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水电站逾期发电给*****水电公司造成的损失。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辩称:一、关于汇源能源公司是否按约履行了管理职责的问题,汇源能源公司是接受委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并无相应的工程管理资质,只能尽到与权责相对等的管理,作为普通管理人,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形下,*****水电公司主张巨额损失费用非常不公平。
二、关于修复水电站的费用问题,在诉讼中各方同意由*****水电公司先垫资整改,前提是各方认可的、凡永公司重新出具的《缺陷处理方案(2013-10)》,方案载明水电站修复需要花费2045.44万元,在整改阶段汇源能源公司和监理单位均未直接参与,应当以2045.44万元为上限。具体的事实请法院予以查明。
三、关于*****水电公司主张的4202693.575元违约损失、逾期发电损失问题。(一)关于质量不合格的损失、违约金问题,原告既主张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又主张质量不合格的损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两项不能同时主张;(二)关于*****水电公司主张的逾期发电损失,法院组织下启动的司法鉴定结论仅能作为参考,同时我们认为,逾期发电的重要原因是*****水电公司未拿出合理的整改方案,直到2013年诉讼中才拿出。2014年7月启动整改,直到2016年5月完工,大大超过了整改方案载明的工期,整改工期的控制权在*****水电公司,超过预定工期造成逾期发电损失不应由汇源能源公司承担。
四、关于*****水电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担保费、监理费、压力管道检测费均没有事实依据。(一)财产保全担保费实际上是*****水电公司为自己增加的一份保险,我方不应承担该笔费用;(二)根据此前*****水电公司与腾越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腾越监理公司的义务是一直持续到工程竣工为止,但在*****水电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自行更换了监理公司,发生了监理费用,这部分费用亦不应由汇源能源公司负担;(三)压力管道检测费在水电站修建合格的情形下也需要发生,不属于水电站质量问题产生的新增费用。
中铁二局辩称:一、我方并非适格的第三人。*****水电公司与汇源能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与我方无关。中铁二局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机电公司)与*****水电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本案争议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水电公司申请将我方追加为第三人的目的是便于在本案中彻底解决三方的纠纷,但*****水电公司认为水电站存在质量问题,就应该分析原因,如果认为质量不合格或逾期发电的原因在施工方,即应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三、*****水电公司是以委托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我方认为整改的费用、损失费用不应由汇源能源公司负担,其余的事项均同意汇源能源公司的意见。
四川水电集团辩称:*****水电公司诉请并不针对我方,与我方无关。
长城建筑公司辩称:我方负责修建水电站的B标段工程,自开工后因设计、建设资金不到位、业主股权转让等原因半停半做。在2007年7月签订施工补充协议后,因业主资金原因不能完全正常施工,地震后引水洞发生了多处山体开裂、基础下沉等问题,业主也未向施工方提供过加固方案、未与施工方重新签订过施工合同。我方克服诸多困难,多方筹措资金或拖欠材料款、拖欠工资才勉强支撑将工程完工。在发现隧洞局部存在缺陷,业主又发文通知停工,等候整改方案。三年多后,在诉讼中提供的方案为重大变更设计、技术改造的方案,*****水电公司主观上故意拖延整改时间获取巨额损失赔偿金,工期延误、逾期发电的损失应当由业主自担。
腾越监理公司辩称:我方与*****水电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监理关系,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委托关系,我方不是适格的第三人。原告的诉请并不针对我方,对事实不发表意见。
岷江水电公司辩称:地震对水电站的修建工作影响不大。*****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岷江水电公司在地震后签订了协议,对地震对工期的影响、材料上涨等因素均予以了考虑。同意*****水电公司的起诉意见。
*****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具体情况如下:
*****水电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主要提交了以
下证据:
第一组:各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工商登记信息等。拟证明:各方诉讼主体资格。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前述证据来源于工商行政部门,各方亦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组:1.2007年7月1日,汇源能源公司、岷江水电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2007年7月1日,汇源能源公司、岷江水电公司、*****水电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一)》;
3.2009年4月2日,汇源能源公司、岷江水电公司、*****水电公司、汇源集团签订的《补充协议(二)》;
4.汇源集团于2007年9月1日向*****水电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前述证据拟共同证明:1.岷江水电公司受让汇源能源公司持有的*****水电公司51%的股权,汇源能源公司同时接受*****公司的委托,在转让股权后,继续对水电站的建设进行管理,总投资包干价为1.25亿元。汇源能源公司须在约定的时间交付质量合格的水电站,如违反约定,应赔偿*****水电公司所有损失,并承担违约金;2.汇源集团对汇源能源公司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汇源能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具体分析。汇源集团提供担保的事实是真实的,无异议。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证据与中铁二局机电公司无关,真实性无法核实。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与长城建筑公司无关,真实性无法核实。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与腾越监理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合同签订主体汇源能源公司、岷江水电公司、*****水电公司、汇源集团对合同、《担保函》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确认。
第三组:1.2009年12月12日,腾越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2009)通知19号,主要内容:水电站定于2009年12月28日试运行,30日发电;
2.2010年1月22日,***水电站工程监理部出具的《关于***电站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需停运处理的报告》。
前述证据拟证明:水电站逾期试运行,且试运行不成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长城建筑公司无关。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各方对前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能够证明水电站在2009年12月完成修建试运行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予以采信。
第四组:1.2010年1月16日,*****水电公司向汇源能源公司发出的杨电司(2010)4号文《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函》,主要内容:***水电站在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电站如期投产,要求汇源能源公司加大力度,及时协调、督促各施工单位和设备厂家解决相关质量问题;
2.2010年1月18日,汇源能源公司向*****水电公司出具的《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复函》,主要内容:杨建司(2010)4号文已收悉;汇源能源公司经与腾越监理公司商议,就引水隧洞支洞漏水、主机设备涉及缺陷等质量问题形成了初步解决意见,并定于2010年1月21日召开各方会议,专门讨论解决;汇源能源公司作为总承包管理单位,将一如既往地履行管理职责;
3.2010年3月8日,*****水电公司组织召开会议形成的《*****水电公司***工程缺陷处理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2010-3-8)》、会议签到表,纪要主要内容:对***水电站引水隧洞渗水、底板裂缝、脱落等问题的设计处理方案展开讨论;各方一致认可应聘请第三方对水电站质量问题进行检测。
前述证据拟证明:水电站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水电公司第一时间敦促汇源能源公司进行整改、汇源能源公司回函承诺履行管理职责。同时,*****水电公司组织各方专家召开缺陷处理会议,积极促进质量整改的事实,一致认可应聘请第三方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测。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对第1份《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函》,第2份《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复函》真实性均无异议;第3份《会议纪要(2010-3-8)》真实性无法确认,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未参加会议。同时,《会议纪要(2010-3-8)》中关于“岷江水电公司副总经理班玛提出:总体要根据专业的检测结果进行方案设计”的内容表明水电站整改需要一个方案,方案应由岷江水电公司出具,实际上设计方案是由*****水电公司、岷江水电公司定稿。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对第1份《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函》,第2份《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复函》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第3份《会议纪要(2010-3-8)》真实性无法确认,中铁二局机电公司未参加会议。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存有异议,我方未收到前述材料,同时证明内容存在异议。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对第1份《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函》,第2份《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复函》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第3份《会议纪要(2010-3-8)》真实性无法确认,长城建筑公司未参加会议。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对第1份《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函》,第2份《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复函》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第3份《会议纪要(2010-3-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参与各方对前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确认。
第五组:2010年6月3日,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即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作出的(2010)质字第1121号《检测报告》,委托单位*****水电公司,检测结论显示水电站的两个引水隧洞(卡拉足沟引水隧洞、新扎沟引水隧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前述证据拟证明:水电站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是*****水电公司单方委托相关单位形成的报告,证明目的存在异议,对水电站渗水的原因一直没有说清楚。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水电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报告,不予认可。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存有异议,系*****水电公司单方聘请单位制作的报告。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水电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报告,不予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水电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报告,不予认可。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前述《检测报告》虽是*****水电公司单方委托相关单位形成的报告,但各方认可的、凡永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是以前述《检测报告》为基础,水电站的修复也是以此为基础进行,因此,报告所反映的水电站质量问题已经各方确认,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六组:2010年8月8日,*****水电公司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电站工程缺陷整改方案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2010-8-8)》、专家组意见、会议签到表,纪要主要内容:汇源能源公司参加会议,各方讨论了***水电站存在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出现工程质量的主要原因及相应的整改方案。
前述证据拟证明:*****水电公司再次召开专题会议,敦促设计单位出具缺陷整改方案。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纪要内容恰好证明整改方案的提出义务在于*****水电公司。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存有异议。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与长城建筑公司无关,对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与腾越监理公司无关,对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参与方汇源能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七组:2010年9月16日,由凡永公司作出的《缺陷处理方案(2010-9)》,拟证明:水电站缺陷整改费用概算5240.25万元。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我方和施工方从未收到过2010年9月16日的方案,在进入诉讼中才知晓。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一致。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整改方案存有异议。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一致。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一致。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诉讼中,凡永公司出庭陈述在2010年9月16日确实出具了该方案,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因此后水电站的修复工作并未按照凡永公司出具的前述方案进行,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水电站修复费用的依据,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
第八组:1.2011年1月5日,岷江水电公司、*****公司委托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胡蓉律师、吴芳芳律师向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出具的《律师函》,主要内容是敦促汇源能源公司履行整改义务和要求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承担合同责任。送达过程由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2.2011年1月21日,莫晓平律师代表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作出的回函,内容显示:已经收到2011年1月5日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函件,同时表明已经履行了管理责任;
3.2011年10月25日,岷江水电公司、*****水电公司向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发出《关于要求履行及相关补充协议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函》,主要内容:再次敦促汇源能源公司履行整改义务和要求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承担合同责任。送达过程由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进行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前述证据拟证明:*****水电公司、岷江水电公司多次敦促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履行整改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我方进行了相应的回复;证明目的存有异议,因为一直没有明确的整改方案,我方不知应当如何操作。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与我方无关,不发表意见。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与我方无关,不发表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一致。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一致。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对真实性无异议,且内容显示确是*****水电公司敦促汇源能源公司对水电站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第九组:1.**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水电站35KV出线上网接入系统方案的复函》;
2.*****水电公司、**县电力公司签订的《并网协议》。
前述证据拟证明:逾期试运行成功造成不能售电的损失。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存有异议,不能证明*****水电公司的实际损失。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一致。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一致。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一致。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各方对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组:1.2004年9月30日、2007年9月5日*****水电公司与中铁二局机电公司分别签订的《***水电站A标段合同文件》《***水电站A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2.2004年9月30日,*****水电公司与四川水电集团公司签订的《***水电站B标段合同文件》;2007年7月20日,*****水电公司与四川水电集团内部合作单位的长城建筑公司《***水电站B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前述证据拟证明:***水电站A标段施工单位为中铁二局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铁二局机电公司,***水电站B标段施工单位为四川水电集团及其内部合作单位长城建筑公司。同时,2007年的两份补充协议均是由汇源能源公司的工作人员邹光富代表*****水电公司签订。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2007年7月20日签订合同并不能够表示我方还能够代表业主***水电公司;邹光富是汇源能源公司的职员,当时没有职务,因一直是邹光富在管理水电站工地现场,所以由其去签订合同。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对第1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2份证据中2007年7月20日《***水电站B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真实性存有异议,该份协议并不是四川水电集团加盖的印章。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对第1份证据,因参与各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第2份证据,四川水电集团虽主张并未加盖其公司印章,但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内部合作单位长城建筑公司对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前述证据能够证明水电站A段、B段的施工主体是中铁二局机电公司、四川水电集团及其内部合作单位长城建筑公司,本院予以确认。
第十一组:2013年5月29日,**县人民政府向*****水电公司发送的**府函(2013)85号《关于责令尽快修复*****电站并投运的函》,拟证明:应当地政府要求,*****水电公司必须立即进行质量整改的事实。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当地政府催促发电与本案损失无关系。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存有异议。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存有异议。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与腾越监理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系政府出具的文件,有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其内容能够证明**县政府要求*****水电站进行修复整改的事实,予以采信。
第十二组:1.2009年8月11日,*****水电公司对长城建筑公司付款资料(记账凭证、转账回单、付款申请、税票、完税凭证、***水电站工程中间计量支付书或支付报告);
2.2009年8月17日,*****水电公司对长城建筑公司的付款资料;
3.2009年9月10日,*****水电公司对长城建筑公司的付款资料;
4.2009年10月19日,*****水电公司对长城建筑公司的付款资料;
5.2009年11月12日,*****水电公司对长城建筑公司的付款资料;
6.2009年12月17日,*****水电公司对长城建筑公司的付款资料。
前述证据拟证明:建设工程款项的支付过程中,每一笔款项均是由汇源能源公司审批,*****水电公司完全是按照汇源能源公司的审核意见进行支付。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虽然前述单据上有汇源能源公司的签字,并不代表经过了我方的审批,作为管理方,我方仅确认工程量或进度,汇源能源公司要向*****水电公司报批后,由*****水电公司最终来确定是否付款。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法确认。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四川水电集团不清楚支付凭证,款项也未实际到四川水电集团账上;代开的票据是以四川水电集团名义代开,票款不符;真实性、合法性不发表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存有异议。从我方了解的情况看,实际施工人是黄家跃,我方将工程转包给黄家跃施工,黄家跃又指定张建清收款,所有款项均是由张建清作为申请人。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款项是支付给施工单位,与我方无关。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四川水电集团虽主张其不清楚付款情况,但其认可是内部合作单位长城建筑公司实际施工,而长城建筑公司对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三组:1.2013年10月,凡永公司重新作出的《缺陷处理方案(2013-10)》);
2.2013年10月30日,凡永公司出具的《四川省阿坝州***水电站工程量计算书》;
3.2013年11月,凡永公司出具的《四川省阿坝州***水电站引水隧洞未完工程项目及工程概算》。
拟证明:***水电站原设计单位凡永公司经过测算后认为,除去未完工程,修复水电站的质量问题需要花费2045.44万元;完成未完工程需要43.3万元。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未发表质证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在本案诉讼中,各方均同意由原设计单位凡永公司按照***水电站的原始设计方案出具《缺陷处理方案(2013-10)》,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时,各方亦是在认可前述方案之后,由*****水电公司依据该方案,垫资完成了水电站的修复工作,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第十四组:1.2013年9月24日,*****水电公司、凡永公司签订的《*****水电站隧洞返工概算编制协议》;
2.委托支付函、汇款凭证。
拟证明:凡永公司为修复质量缺陷工程出具整改方案,*****水电公司实际发生了20万元整改方案设计费。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请法院予以核实。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水电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实际发生了20万元测量和设计费,凡永公司最终也出具了相应的整改方案,各方均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第十五组:1.*****水电公司向汇源能源公司发送的杨建司(2010)10号《关于准备与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签订技术合同的函》;
2.2010年4月2日,汇源能源公司作出的《关于对的复函》。
前述证据拟证明:*****水电公司委托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质量问题,编制整改方案是经过汇源能源公司的同意。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仅能够证明*****水电公司告知了我方,我方不是业主,并无权利去选择鉴定单位。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法核实。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法核实。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法核实。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法核实。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汇源能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六组:2010年7月1日,*****水电公司向汇源能源公司发出的《关于协调施工索道拆除的函》。
拟证明:为了不延误工期,*****水电公司不同意C标段施工单位拆除施工索道,汇源能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公司也不存在为了股权的再次转让不提供整改方案的问题,一直在打理相应工程建设的事宜。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此份函件出具的时间已经距试运行有半年的时间,施工单位无法再继续等待,*****水电公司不允许撤场,如果整改方案确定下来问题就解决了。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不予认可。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未发表质证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不予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不予认可。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汇源能源公司对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七组:《监理月报》共计7期(2008年5月-12月),《监理例会会议纪要》3期(2008年6月12日、6月25日、2008年9月5日)。
拟证明:“5.12”地震造成实际停工时间远远小于4个月,而*****水电公司考虑运输、救灾等综合影响,将工期延长4个月符合客观实际。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我方也同意基于地震的原因将工期延长4个月;但实际上,地震发生后,应当由业主方和施工单位重新签订协议。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存在异议;地震是客观事实,施工车辆也没办法入场,地震影响小于4个月的说法不成立。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未发表质证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存在异议;都汶公路是去*****水电站的必经之路,地震存在较大影响。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意见。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八组:1.2011年1月7日,*****水电公司委托律师向施工单位四川水电集团、长城建筑公司、中铁二局机电公司送达了要求对水电站进行质量整改的函件,要求四川水电集团、长城建筑公司、中铁二局机电公司于收到函件后6个月内完成水电站质量整改。送达过程由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2.2011年1月18日,中铁二局机电公司作出的回函,主要内容:工程延期、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中铁二局机电公司;
3.2011年10月25日,*****水电公司向中铁二局机电公司送达了相应函件,主要内容:再次要求中铁二局机电公司、长城建筑公司完成整改。
拟证明:施工单位已经实际收到了施工整改方案。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够证明*****水电公司履行了业主的义务。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存在异议;我方的回函明确要求*****水电公司向我方提供整改方案,截止到本案诉讼中我方才看到整改方案。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未发表质证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确实收到了函件。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法确认。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参与各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系经过公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九组:2010年1月19日,*****水电公司向汇源能源公司发送的《关于***水电站未完施工项目的函》并附有《***水电站未完施工项目清单》,主要内容:汇总了水电站未完工程项目,并要求汇源能源公司作出相应施工安排。汇源能源公司工作人员陶冶予以签字确认。
拟证明:***水电站确实存在未完工程。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关于未完工程,我方不知道各施工单位是否确认,不发表意见。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我方也实际收到了该函件,但并非未完工程,而是增加的工程量。
四川水电集团未发表质证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中铁二局的意见。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中铁二局的意见。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函件本身是*****水电公司发送给汇源能源公司,汇源能源公司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且由工作人员陶冶签字进行了确认,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未完工程,予以采信。
第二十组:1.2014年5月7日,*****水电公司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电第十工程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中水电第十工程局通过中标取得***水电站质量缺陷修复工程的建设项目,中标金额为1535.6418万元;
2.银行为中水电第十工程局出具的《履约保函》、*****水电公司与中水电第十工程局签订的《施工合同》,载明合同金额为1535.6418万元,工期为210天;
3.2017年3月16日,*****水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水电站修复工程已于2016年12月底完工,2016年12月28日机组运行成功,但还未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无法提供工程竣工资料;
4.2014年5月9日,*****水电公司与四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建设监理)签订的《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四川电力建设监理接受委托为***水电站缺陷处理工程项目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监理费支付凭证、发票;
5.*****水电公司与凡永公司签订的《隧洞缺陷处理工程施工设计服务合同》、设计服务费支付凭证、设计服务费发票,显示:为完成质量整改,聘请原设计单位凡永公司进行补充设计和现场服务,实际产生设计费等42万元;
6.*****水电公司与四川正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费支付凭证、发票,显示:为完成质量整改,发生了单价审核咨询费1.8万元;
7.*****水电公司与广东华泰成都数字化检测分公司签订的《***电站压力管道无损检测合同》、检测费支付凭证、发票,显示:为完成质量整改,针对压力管道依法与专业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产生检测费用14.5万元;
8.截止到2017年1月24日,*****水电公司对中水电第十工程局付款的垫资费用支付明细、支付凭证,显示已经实际发生3164.0865万元;
9.截止到2017年2月20日,*****水电公司对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吉建设公司)支付的未完工程费明细表、支付凭证,显示:垫资未完成工程收尾已经发生费用228.6733万元;
10.《***水电站新扎沟引水隧洞缺陷处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水电站卡拉足沟引水隧洞缺陷处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11.《***水电站未完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拟共同证明:1.整改工作已经完成,从2014年7月14日开工令起,完工是2016年5月26日通水成功,水电站于2016年12月28日试运行成功;2.为完成质量整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签订了合同,发生了相应费用,已经实际发生3577.3022万元;3.处理未完工程,实际发生228.6733万元。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1.各方在诉讼中确认由*****水电公司垫资完成质量修复工作,认可的修复方案是凡永公司于2013年10月出具的2045.44万元的方案,我方和施工单位在后期并没有参与到修复工作中去,*****水电公司主张的已经支付3000多万我们都不清楚,应当以2045.44万元为上限;2.与中水电第十工程局签订的合同等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不清楚是不是由中水电第十工程局完成的;3.在各方协调过程中,施工单位确实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质量修复工作,但腾越监理公司并未明确表态不参加后续工作,原来腾越监理公司的合同中明确腾越监理公司有义务监理到水电站合格为止,新发生的监理费用不能纳入双方责任分担的范围;4.设计费不是为了质量整改而必须发生的费用,不予认可;5.咨询费、检测费我方不清楚是否是必备环节,请法院作出认定。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同意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
四川水电集团明确表示不发表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我方不认可存在未完工程;其余同意中铁二局的意见。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是否属于必须发生的费用请法院予以认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水电公司提交了前述证据的原件予以核对,且是经各方同意后由*****水电公司垫资完成水电站的修复工作,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组:1.向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即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支付检测费68万元的凭证;
2.*****水电公司提起诉讼,申请保全对方财产发生的诉讼保全担保费60万元的凭证。
拟证明:完成质量修复发生了检测费68万元;提起本案诉讼,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实际发生了保全担保费60万元。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检测费68万元无异议,合理性和必要性请法院认定;诉讼保全担保费60万元无法律依据。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同意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四川水电集团未发表质证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意见。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水电公司提交了前述证据的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前述证据能够证明所涉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水电公司确已支付,予以采信。
第二十二组:1.2017年9月4日,正沣公司出具的《***水电站引水隧洞缺陷处理工程工程计算审核报告书》,审定:为修复水电站已完工程的缺陷处理需支付费用36619719.76元;
2.2017年9月4日,正沣公司出具的《***水电站未完工程工程计算审核报告书》,审定:完成水电站未完工程的费用为2681791.99元。
拟证明:1.完成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工程,*****水电公司需要支付36619719.76元、完成未完工程需要支付2681791.99元。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可,在诉讼中各方同意的由*****水电公司垫资修复的是由凡永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方案载明的费用为2045.44万元。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的意见一致。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的意见一致。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的意见一致。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的意见一致。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水电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系*****水电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证据材料,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汇源能源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意见,向本院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拟证明:合同性质、股权转让价款及余款被扣的原因。同时,汇源能源公司接受委托进行管理是事实,但仅是一般的施工项目现场管理。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双方之间委托管理总承包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汇源能源公司是*****公司的化身,代为行使业主的权利。
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同意汇源能源公司的举证意见。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不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建设工程管理总承包还是委托。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汇源能源公司的意见。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我方不清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是与*****水电公司签订的合同。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第二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的建市(2004)2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拟证明:汇源能源公司并不具备工程管理资质,案涉合同应属无效。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汇源能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项目管理咨询等内容。同时,建设部的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同意汇源能源公司的意见。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前述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本院将在判决说理部分予以认定。
第三组:1.网上下载的岷江水电公司刊登的股权再转让公告,显示:岷江水电公司在受让汇源能源公司转让的股权后,再次对外转让;
2.岷江水电公司岷电司函(2011)23号《关于对汇源能源公司的复函》,主要内容:岷江水电公司对外再次转让股权与岷江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履行本案合同无关系。从案涉合同履行情况看,汇源能源公司无权要求岷江水电公司支付款项;
3.2011年10月31日,汇源能源公司向岷江水电公司送达的《关于尽快解决保证金问题的函》。
拟证明:岷江水电公司将股权再次对外转让,实属拖延整改,长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在于岷江水电公司。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
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同意汇源能源公司的举证意见。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与本案纠纷无关联。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同意汇源能源公司的举证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本案纠纷无关联。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本案纠纷无关联。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水电公司的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参与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前述转让公告并不必然导致*****水电公司、岷江水电公司怠于修复水电站缺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三、四川水电集团、长城建筑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1.2004年9月16日,*****水电公司与四川水电集团签订的《协议书》;
2.2004年9月30日,*****水电公司与四川水电集团签订的《***水电站B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载明:开工日期2004年10月18日,竣工日期2006年5月6日。
前述证据拟证明:四川水电集团通过中标取得了*****水电站工程B标段项目工程,价款为3064.813万元。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存有异议,仅能够证明施工主体,价款与本案纠纷无关。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存在异议,2007年7月之前岷江水电公司并未进入*****水电公司,与本案纠纷无关联。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前述证据内容能够证明***水电站B标段施工单位为四川水电集团及其合作单位长城建筑公司,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第二组:2007年7月20日,*****水电公司与四川水电集团长城建筑公司签订的《*****水电站B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拟证明:建设方因约定情形导致工期延误可以免责。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存有异议。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在2007年7月,我方将股权转让给岷江水电公司之后,在岷江水电公司的主导下,*****水电公司与施工方重新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价款、工期。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三组:1.监理(2004)合开工02号《合同项目开工令》,载明:项目于2004年12月15日实际开工。
2.《厂区枢纽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调压井及压力管道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附属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单》《压力管道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前述证据拟证明:工程开工情况及时间。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存有异议,因前述证据产生于2007年7月岷江水电公司进入*****水电公司之前,与本案纠纷无关联。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各方对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内容能够证明工程开工时间,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第四组:1.2005年7月15日,四川水电集团向*****水电公司、***水电站工程建设监理部出具的《关于停工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设计单位于2005年7月12日通知业主、监理,由于大渡河下游距该电站厂房约12KM将修建一座坝式电站,现由于最高库区淹没水位高程未最终确定,继续施工可能对厂房及附属工程造成影响,为避免损失,设计院意见暂停施工。业主根据上述情况同意在2005年7月15日停止厂区所有项目施工。待电站库区最高水位拿出正式批文后再复工。项目部决定于2005年7月15日全面停止施工;
2.2006年3月6日《工程复工申请书》,主要内容:工程因未拿到**电站库区批文于2005年7月15日全面停工,鉴于工程停工的因素已经消除,于2006年3月6日复工;
3.2005年6月18日《工程复工申请书》,主要内容:工程因土地征用问题于2005年6月13日停工,经乡领导和村委会现场调解后停工因素已经消除,于2005年6月18日复工;
4.腾越监理公司出具的《承建单位索赔签证单》,载明:经监理部与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核定应由业主单位补偿承建单位人民币94124元;
5.2004年11月9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水电公司、***水电站工程建设监理部出具的《***电站B标段施工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因等待修改设计图,施工用电搭接未到位等原因,厂区工程所有工序无法施工。需业主办理相应手续,解决相关问题,使工程顺利开展。*****水电公司工作人员“贾剑宇”、腾越监理公司现场工作人员魏忠杰分别签署“情况属实”。
前述证据拟证明:工程时停时做的原因在于*****水电公司。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对第1份至第4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第5份证据无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存有异议。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存有异议,因前述证据产生与2007年7月岷江水电公司进入*****水电公司之前,与本案纠纷无关联。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各方对第1至4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5份证据虽无原件,但现场监理单位腾越监理公司予以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前述证据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五组:1.2006年12月11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水电公司、***水电站建设监理部发出的《关于工程款未按时到位被迫暂时停工的报告》,主要内容:因*****水电公司拖欠前期的工程款以及10月、11月的计量款项,严重扰乱正常施工。如*****水电公司未于本月15日前按约支付月计量款、工程款,将于2006年12月15日停工;
2.2005年6月14日,四川水电集团向*****水电公司、***水电站建设监理部发出的《关于*****水电站B标段工程村民阻止施工的报告》,主要内容:2005年6月13日,当日村民征用土地的用户约30日强行阻止施工,要求政府和业主必须将剩余土地征用费全部兑现,否则不准动工。因村民阻止施工严重影响工期和经济损失,望业主予以解决。工期顺延,并对现场现有机械、人员进行额外补偿;
3.2006年10月11日,四川水电集团向*****水电公司、***水电站建设监理部发出的《请求拨付九月份工程款的报告》,主要内容为要求*****水电公司按约拨付九月份工程款;
4.2006年10月17日,四川水电集团向*****水电公司、***水电站建设监理部发出的《再次请求拨付九月份工程款的紧急报告》,主要内容为再次要求*****水电公司按约拨付九月份工程款;
5.2006年11月10日,四川水电集团向*****水电公司、***水电站建设监理部发出的《请求拨付十月份工程款的报告》,主要内容为要求*****水电公司按约拨付十月份工程款;
前述证据拟证明:因*****水电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长时间停工。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存有异议,因前述证据产生于2007年7月岷江水电公司进入*****水电公司之前,与本案纠纷无关联。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前述证据均产生于岷江水电公司购买*****水电公司股权之前,*****水电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为汇源能源公司。因现场监理单位腾越监理公司、股权转让前*****水电公司的控股股东汇源能源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前述证据产生于2007年7月岷江水电公司进入*****水电公司之前,与本案纠纷无关联,不予采信。
第六组:1.2007年12月25日,四川水电集团向*****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电站项目部、腾越监理公司***水电站监理部发出《关于施工用电难的反映报告》,主要内容:自12月中旬以来,每天停电3-4次,有时电压特别低,机械存在无法转动的情形,突然停电给施工人员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请上级领导协调,能否在春节前有个基本正常的施工用电;
2.2008年1月1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制作的《停电记录报告》,载明:2007年11月28日至2007年12月30日期间,因停电影响工期7天;
3.2008年1月22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水电公司、腾越监理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部、汇源能源公司***水电站项目部发出的《关于被迫停工的报告》,主要内容:2007年12月以来,经常停电。春节即将来临,因县政府要求,为了保证居民的正常用电,现无法向该工程供电施工,2008年1月21日下午5时正式拉闸停电,项目被迫停工;
4.2009年5月10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汇源能源公司、腾越监理公司***电站工程建设监理部发出的《关于进场道理交通道理中断的报告》,主要内容:因都江堰至汶川段公路在5月10日零时至5月12日24时实行封闭施工,禁止车辆通行。5月13日双向通行,禁止载重20吨以上车辆通行。因柴油断货、水泥无法运至工地,严重影响工期;
5.2009年8月1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水电公司发出的《关于进场道理交通道理中断的报告》,主要内容:因7月25日映秀至汶川段的大桥桥梁断裂,导致该路段无法通行,而且雨季雨水量较大,路段出现了泥石流、塌方等现象。因道路中断水泥无法抵达现场,停工待料一周,恳请业主顺延工期。
前述证据拟证明:造成工期延误的客观原因是外部交通中断、施工电力不足。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第七组:2010年1月22日,*****水电公司向汇源能源公司发送的《关于***水电站停运整改的通知》,主要内容:岷江电力公司领导及专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贵我双方研究讨论后,作出以下决定:鉴于水电站现阶段已不具备继续发电运行的条件,试运行工作被迫停止,待永久性整改消缺及未完施工项目完成,具备试运行条件后恢复。引水隧洞整改消缺方案在洞内缺陷处桩号明确后,由设计单位于2010年1月29日前报岷江电力公司、监理公司及贵我双方讨论,2010年2月8日前正式提交。请及时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消缺施工安排。
拟证明:*****水电公司要求停工,等候消缺方案通知。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存有异议。该份函件证明是试运行工作被迫停止,不是整改施工停止,证明我方督促汇源矿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该份证据中明确载明水电站在试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并不具备继续发电的条件,待整改消缺后才能恢复。要消缺,必须要有岷江水电公司的整改方案,但*****水电公司、岷江水电公司并未向我方送达相关整改方案。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八组:2009年11月21日、12月6日分别形成的《监理例会会议纪要》。2009年11月21日纪要内容显示:参会人员包括岷江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腾越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腾跃监理公司工作人员魏忠杰主持会议,腾越监理公司工作人员魏忠杰主持会议,邹光富作为汇源能源公司的人员参加会议;2009年12月6日的纪要内容显示:与2009年11月21日的会议相比,除岷江水电公司未参加会议外,其余的参会人员、会议主持人与前次会议相同,**县发改委的相关同志参加了本次会议。
拟证明:监理工作情况。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监理工作情况。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予以。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各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内容能够反映监理工作的一些情况,对证明力予以确认。
第九组:2005年7月18日,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水电工程设计部作出的《*****水电站厂房高程调整方案》。拟证明:厂区枢纽工程因高程设计错误导致停工的证明。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原件无盖章,真实性不予认可。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存有异议。因前述证据产生与2007年7月岷江水电公司进入*****水电公司之前,与本案纠纷无关联。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前述证据均产生于岷江水电公司购买*****水电公司股权之前,*****水电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为汇源能源公司。因现场监理单位腾越监理公司、股权转让前*****水电公司的控股股东汇源能源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组:水电站新扎沟3#、4#引水隧洞围岩类别划分表。
拟证明:设计单位于2007年11月30日确定了有关围岩类别,确定了工作方法。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虽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但无法核实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工程监理单位腾越监理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十一组:2010年1月9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制作的《关于质量事故处理施工备忘录》。拟证明:水电站完工试验后出现质量缺陷,四川水电集团紧迫处理情况。砼无龄期强度。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该份证据系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异议佐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第十二组:部分发文薄签收表。拟证明:四川水电集团发送文件、报告以及签收证明。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该份证据系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内部收发文的记录,系其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采信。
第十三组:1.2007年3月10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水电公司发送的《关于请求业主退还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的报告》,主要内容:工程因业主原因导致工期超过,工程进展长期处于半停半做状态,要求退还保证金;
2.2007年11月18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腾越监理公司***水电站监理部发送的《关于***水电站工程款支付事宜的报告》,主要内容:要求业主将前期应付工程款2449448.5元予以支付。
前述证据拟证明:*****水电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第1份证据产生于2007年7月岷江水电公司进入*****水电公司之前,与本案纠纷无关联;第2份证据关联性予以认可。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汇源能源公司、现场监理腾越监理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四组:2008年2月28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腾越监理公司***水电站监理部发送《关于执行川建价发(2008)2号文件的报告》,主要内容:请求调价226万元。
拟证明:四川水电集团承建的工程应当执行川建价发(2008)2号文件,调整相应单价。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该份文件通知发送给汇源能源公司、腾跃监理公司,前述两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五组:2008年8月10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水电公司发送的《关于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补付足90%工程进度款的报告》,主要内容: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保证金。
拟证明:*****水电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有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十六组:1.2008年8月10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水电公司发送的《关于因“5.12”地震造成损失及材料价格上涨要求调整弥补工程承包费用的报告》,主要内容:因地震影响,请求业主给予150万元费用;
2.2008年8月10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向*****水电公司发送的《关于设计增加厂区升压站工程项目需增加费用的报告》,主要内容:设计图中存在新增项目,需要费用283500元;
3.2008年8月10日,四川水电集团向*****水电公司发送的《关于设计增加厂房下端防渗墙工程项目需增加费用的报告》,主要内容:设计图中存在新增项目,需要费用208495元。
前述证据拟证明:地震后交通中断,材料暴涨,施工方要求调价补价的情况。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于地震造成的材料人工运输费用的上涨,岷江水电公司最终的结果是同意涨价和延期,但*****水电公司至今尚未和施工单位达成新的工期和价款的补充协议。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四川水电集团、长城建筑公司提交了*****水电公司的回函,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其内容能够证明施工单位要求调整工程费用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第十七组:1.2008年9月5日,*****水电公司向四川水电集团发送的《关于因“5.12”地震造成损失及材料价格上涨要求调整弥补工程承包费用的报告回函》,主要内容:对于地震造成的影响正在协商相关单位进行解决;
2.2008年2月29日,*****水电公司向四川水电集团发送的《关于***水电站施工单位要求工程材料调差的函》,主要内容:根据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四川水电集团应当承担*****水电站工程B标段施工材料价差。请汇源能源公司同四川水电集团协调;
3.2008年9月5日,*****水电公司向四川水电集团发送的《关于工程增量增加费用的报告的回函》,主要内容:对于四川水电集团报告的情况收悉,近期将组织造价、审计、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进行清理核查。最后决定以清理核查为准;
4.2008年10月28日,*****水电公司向***水电站各施工项目部发送的《关于因对“5.12”地震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及工程损失造成相关项目工程承包费用变化进行造价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主要内容:对地震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及工程损失造成相关项目工程承包费用变化进行造价审核。已经确定绵阳金典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核单位。
前述证据拟证明:*****水电公司对施工单位要求调价补价事宜,一时不同意一时又同意,但至今仍未作实质性调整。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前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各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八组:1.2008年3月6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水电公司发送的《关于执行川建价发(2008)2号文件异议的函》,主要内容:应当按照文件调整单价;
2.2008年10月15日,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向*****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发送的《关于收到“汇源能源公司(2008)22号紧急催告函”的回复函》,主要内容:工期延误是业主的原因,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并将工期顺延。
前述证据拟证明:施工单位对*****水电公司不作为的情况反映。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前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于地震造成的材料人工运输费用的上涨,岷江水电公司最终的结果是同意涨价和延期,但*****水电公司至今尚未和施工单位达成新的工期和价款的补充协议。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2009年4月22日汇源能源公司、岷江水电公司、汇源集团、*****水电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将工期、承包费用进行了调整,与前述证据能够印证,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九组:2004年7月5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阿坝州计委作出的《关于缺电县电源项目*****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拟证明:*****水电公司对施工单位不合理压价的事实。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前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前述证据与本案纠纷不具有关联性。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前述证据系相关国家机关出具,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工程价款的确定是四川水电集团、长城建筑公司与*****水电公司协商的结果,是双方达成的合议,与前述文件并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
第二十组:2009年8月14日,由汇源能源公司、腾越监理公司、四川水电集团***水电站项目部签章认可的B标段工程款支付情况统计。
拟证明:*****水电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前述证据属于结算中的问题,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采纳由法院确定。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四、本院经*****水电公司申请,启动司法鉴定、审计程序形成的鉴定、审计结论的举证、质证及认证意见。
(一)第一份:2014年11月,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勘院)针对水电站逾期发电损失作出的《***水电站延期发电损失计算报告》。
司法鉴定报告载明的结论为:
1.考虑水文资料获取的现实条件和研究年度的完整性,本次研究代表性计算时点确定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最终***水电站延期发电损失核定迄止时间由法院判定,本报告不持任何意见;
2.在电站建设中,***水电站按径流式电站施工,上游水位为2543.6m。目前该设计变更未收到书面材料,暂依据《***水电站初设报告》选取有关参数;
3.本报告采用2009年-2013年的逐日径流进行调节计算。经计算,***水电站2009年-2013年可发电量分别为10854.89万KWH、11140.33万KWH、11616.75万KWH、11254.58万KWH、11774.25万KWH;
4.本报告从不同视角,针对***水电站延期发电期间,尝试提出两种***电站系统消纳方案。结合电力市场需求分析计算,方案一:2009年-2013年***水电站系统消纳电量分别为4127.49万KWH、4634.35万KWH、5824.91万KWH、5393.46万KWH、6875.61万KWH;方案二:2009年-2013年***水电站系统消纳电量分量为7576.98KWH、7560.00KWH、8671.67万KWH、8295.97万KWH、8183.65万KWH;
5.本报告研究***水电站未能如期发电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方案一:2009年-2013年逐年经济损失分别为:359.68万元、449.99万元、645.28万元、861.39万元、1180.87万元;方案二:2009年-2013年逐年发电经济损失分比为:936.36万元、933.51万元、1116.07万元、1467.16万元、1444.1万元。
*****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成勘院对*****水电站2009年-2013年可发电量的意见,不同意两种消纳方案以及最终确定的损失意见。根据我方的测量,每天的发电损失已经超过5万元。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同意施工单位的意见。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2009年11月水电站才完工,从2009年开始计算损失不客观。应当考虑地震的影响。我方认为不应当计算损失,不发电不是因为质量原因引起。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不发表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我方认为根据水电站的情况,发电一年亏一年,越发电越亏得多。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不发表意见。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出具前述审计意见的机构、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同时,因前述鉴定报告确定的损失的时间区间为2009年-2013年,也按照相关的专业知识确定了两种损失方案,且报告上明确载明水电站发电量、发电所获收益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据此,本院认为,在确定水电站延期发电损失的过程中,应参考结论意见,综合全案事实予以确定。
(二)第二份:2018年7月19日,四川神州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出具的《***水电站引水隧洞缺陷处理及未完工程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报告》。
1.鉴定报告载明的鉴定结论为:***水电站引水隧洞缺陷处理及未完工程的造价应为21953277.99元。其中:已完工程缺陷处理工程造价21278067.5元,未完工程675210.48元。
2.在前述确定的工程造价金额外,需要法院认定的费用:“其他费用”2725424元和“双方有争议部分”的2395888.62元。具体如下:
(1)“其他费用”2725424元主要是指*****水电公司主张的在缺陷修复过程中以下费用:①向新的监理单位,四川电力建设监理支付的监理费用1262424元;②向正沣公司支付的咨询费1.8万元;③向广东华泰成都数字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检测费14.5万元;④向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中心,即南京水科院支付的检测费68万元;⑤向设计单位凡永公司支付的整改方案设计费20万元;⑥向凡永公司支付的补充设计和驻场服务费42万元。
(2)“双方有争议部分”2395888.62元主要是指:①新增锚杆(Φ18cm,L=2.1m)26760根,合计2163278.4元;②新增井筒段固结灌浆650.1米,合计141208.22元;③自进式锚杆(Φ28,L=1.5m)200根,单价457.01元,合计91402元。
*****公司的质证意见:1.对于需要法院认定的“其他费用”2725424元,这部分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监理费等的证据都是经各方质证,是必须发生的费用,应予认定;2.对于“双方有争议部分”2395888.62元包括新增锚杆、固结灌浆的费用,虽然原合同并没有包括固结灌浆的费用,但是这部分是修建一个合格水电站必须完成的项目,应当予以确认。同时,锚杆虽然修复方案载明是7000多根,但是在实际拆除过程中,发现当时没有检测的部分的锚杆也存在质量问题,实际上在修复过程中,全部重新更换了锚杆,我们有专业的检测报告,这部分费用也应予确认;3.在神州公司审定的修复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的造价21953277.99元,由法院认定的“其他费用”2725424元、“双方有争议部分”2395888.62元外,还有14952345.14元未认定,该部分费用存有异议,这部分主要是涉及到开工2、3号支洞、临时设施费用等,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予确认。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质证意见:1.对于神州公司审定的***水电站已完工程缺陷处理费用21278067.51元,予以认可;2.对于神州公司审定的未完工程金额675210.48元,以施工单位的意见为准;3.对于神州公司交由法院认定的“其他费用”2725424元、“双方有争议部分”2395888.62元的意见,与原质证过程中的意见为准,不予认可,因为最开始同意修复的方案2045万,已经包含了监理费等。
中铁二局的质证意见:1.对于未认定部分14952345.14元予以认可;2.对于神州公司交由法院认定的“其他费用”2725424元、“双方有争议部分”2395888.62元由法院认定为准;3.对于神州公司审定的***水电站缺陷处理21278067.51元,因修复已完工程的费用包含了*****水电公司按照原凡永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招标合同外的工程,对此不予认可。同时,对于未完工程的费用也不认可。
四川水电集团的质证意见:未发表质证意见。
长城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对神州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确定的临时工程费、砼拆除工程量等存有异议。同时,认为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的费用应以原各方认可的凡永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2013-10)》载明的金额2045万元为准。
腾越监理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汇源能源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岷江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的认证意见:神州公司系由本院经合法程序选定,神州公司、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各方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水电站项目立项的情况。***水电站系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的川发改能源(2004)377号文件批复同意修建。水电站装机容量为1.89万千瓦,保证出力5775KW,多年平均年发电量为11534KWH,年利用小时数6103小时,概算总投资为1.33亿元,静态单位千瓦投资6740元/kw,动态单位千瓦投资7037/kw,静态单位电能投资1.10元/KWH,动态单位电能投资1.15元/KWH。
二、*****水电公司设立于2004年6月1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权结构为汇源能源公司持股51%、**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股49%。
2007年5月31日,**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岷江水电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持有的*****水电公司47%的股权转让给岷江水电公司;2007年7月1日,汇源能源公司将其持有的*****水电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岷江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各自向岷江水电公司转让股权不持异议,也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7年9月20日,工商行政部分核准股东变更为岷江水电公司、持股98%,**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股2%。
三、汇源能源公司设立于2004年10月13日,注册资本为1.1亿元。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的开发、投资;矿产品的加工、销售;销售化工产品;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项目管理服务及咨询;农林产品开发、种植。
四、案涉系列合同的签订情况。
各方先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具体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汇源能源公司(甲方)与岷江水电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份协议主要确定汇源能源公司将其持有的*****水电公司51%的股权以15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岷江水电公司,在对***水电站的修建现状予以明确的基础上,确定了交易价格、债务处理及后续工程建设等事宜。与本案委建纠纷相关的主要合同内容为:
1.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控制以及电站投入运行时限”:(1)股权转让完成后,汇源能源公司受*****水电公司委托继续对***电站工程进行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总投资。***电站工程总投资必须控制在1.25亿元以内,超出工程总投资的部分由汇源能源公司承担,节余部分归汇源能源公司所有;(2)包含在工程总投资之内的***电站工程内容包括:已审批的初步设计的全部内容,本协议签订前后所作的全部设计变更及调整所发生的费用,均包括在总投资之内,但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岷江水电公司同意。若汇源能源公司同意*****水电公司要求增加初步设计之外的单项工程,费用由*****水电公司负担;(3)汇源能源公司有权派员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审核,督促*****水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于超出总投资的部分,岷江水电公司可先以本协议第五条第(五)项中约定的汇源能源公司保证金交给*****水电公司用于支付,汇源能源公司保证金不足支付的部分,*****水电公司有权向汇源能源公司追索;(4)工程期限:协议生效后,汇源能源公司保证***电站全部机组最迟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375天内投入试运行并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双方同意:每迟延一天试运行成功,汇源能源公司应无条件向岷江水电公司支付赔偿款5万元。若汇源能源公司不能保证在上述期内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岷江水电公司应给予汇源能源公司35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汇源能源公司不向岷江水电公司赔偿,岷江水电公司也不给予汇源能源公司奖励。
2.第十条“违约及索赔”:汇源能源公司的违约责任:(1)汇源能源公司未能保证***电站工程质量的,除须承担工程窝工、返工等各项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岷江水电公司支付损失金额10%的违约金;(2)若汇源能源公司未能确保***水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89万KW、保证出力达到5776KW、两年内平均利用小时数不低于5500小时的指标,汇源能源公司除应承担由此给岷江水电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岷江水电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但因不可抗力、调度原因除外。
3.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并应在7日内向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该份协议加盖了汇源能源公司、岷江水电公司的印章。**县人民政府作为见证方予以签章。
(二)2007年7月1日,汇源能源公司(甲方)、岷江水电公司(乙方)、*****水电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该份协议系专门对汇源能源公司股权转让后,接受委托对***水电站进行建设管理总承包相关事宜的约定。主要内容:
1.第二条“汇源能源公司工程管理总承包的范围”:负责完成电站初步设计的全部内容;将电站工程总投资控制在1.25亿元之内。
2.第三条“汇源能源公司的承诺、保证和义务”:保证***水电站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试运行成功;保证电站工程质量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保证电站施工质量达到:装机容量达到1.89万KW、保证出力达到5776KW、试运行成功后两年内平均利用小时数不低于5500小时;对*****水电公司已经签署及将要签署的与电站建设有关的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合同全面履行;每月月末的前5个工作日,向*****水电公司报送下1个月工程进度,并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下1个月的资金需求计划。并按月提供工程进度统计表和工程事故报告;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量月结算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负责处理电站建设过程中所有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1.25亿元总投资中。
3.第六条“工程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水电公司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汇源能源公司返工,汇源能源公司应无条件组织相关单位返工直至符合约定条件,返工费用由汇源能源公司承担,工期不顺延;(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汇源能源公司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水电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水电公司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消缺、整改意见。汇源能源公司应按要求组织施工单位消缺、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第七条“工程工期”:汇源能源公司保证电站机组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执行;若岷江水电公司、*****水电公司不履行其合同义务,造成工期拖延,则工期相应顺延。
5.第八条“工程总投资”:汇源能源公司必须通过有效管理,将工程总投资控制在1.25亿元之内,超出部分由汇源能源公司负担,节约部分归汇源能源公司所有。
6.第九条“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按*****水电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约定的条件执行;工程款的支付顺序: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出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审核无异议后,由汇源能源公司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源能源公司审核后交*****水电公司现场代表签署意见,最后报*****水电公司支付(但*****水电公司现场代表签署的意见及*****水电公司的付款行为,不代表*****水电公司对工程量真实性的认可)。
7.第十二条“违约责任”:若汇源能源公司不履行其承诺、保证和义务条款或不支付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而给*****水电公司造成损失,汇源能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损失金额的10%向*****水电公司支付违约金。
前述协议由汇源能源公司、岷江水电公司、汇源集团签章。
(三)2009年4月22日,汇源能源公司(甲方)、岷江水电公司(乙方)、*****水电公司(丙方)、汇源集团(丁方)签订《补充协议(二)》,主要确定因“5.12”地震等原因导致水电站工程出现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停工等问题,为保证*****水电站工程保质、安全完工,岷江水电公司在充分理解汇源能源公司、*****水电公司困难的基础上,对委托总承包管理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1.第二条“汇源能源公司项目管理总承包范围及职责”:(1)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水电站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并试运行成功;(2)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根据2007年《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应支付的所有工程款项,均以汇源能源公司书面文件为准进行支付;(3)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所有施工环节的验收均必须由汇源能源公司现场检查签证。
2.第三条“工程期限”:(1)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水电站工程竣工日期应为2008年12月3日,加上宽限的35天,最后期限为2009年1月7日;(2)鉴于“5.12”地震灾害因素影响,四方共同确认因地震导致的工期合理延期期限为4个月,即水电站工程竣工日期应为2009年5月7日。岷江水电公司、*****水电公司均同意如汇源能源公司能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保证水电站全部机组最迟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投入试运行并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且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保证水电站发电后的电力销售,岷江水电公司、*****水电公司均不追究汇源能源公司因工期迟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反之,汇源能源公司如不能保证水电站全部机组最迟于2009年10月31日以前投入试运行并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岷江水电公司有权要求其按水电站工程竣工超过双方确认的因地震延期的最后期限2009年5月7日的天数,每天支付5万元赔偿款。
3.第四条“工程总投资”:(1)鉴于地震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岷江水电公司同意如汇源能源公司保证水电站机组在2009年10月31日前全部投入运行并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在汇源能源公司建设工程管理总承包价款1.25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59万元,汇源能源公司负责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后直至竣工投产期间,任何物价波动所引起的原材料、劳动力等价格上涨,任何工程量调增等),超出部分一律由汇源能源公司承担。增加的459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款项:鉴于地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岷江水电公司对整个工程所涉及到的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价款变更的款项;(3)增加的459万元工程管理总承包费,由岷江水电公司根据汇源能源公司呈报的支付方案,分八次按月平均支付给施工、监理等单位。如果汇源能源公司未能保证水电站机组最迟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投入试运行并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岷江水电公司有权从岷江水电公司未支付给汇源能源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收增加的459万元,不足部分岷江水电公司可向汇源能源公司追索。
4.第八条“遗漏债务的处理”:根据信永和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7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XYZH/2007CDA2003《审计报告》,*****水电公司共应向汇源能源公司收取的款项68099.42元。
5.第九条“特别约定”:(1)除本协议对原两协议有变更的外,原两协议继续有效。原两协议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汇源能源公司承继;(2)如汇源能源公司违反本协议关于“汇源能源公司未能保证水电站全部机组最迟于2009年10月31日以前投入试运行并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或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关于“双方进一步陈述”的约定,四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
五、水电站于2009年12月20日进行了充水实验,12月24日开始机组试运行。运行过程中,发生了质量问题。
2010年1月16日,***水电公司向汇源能源公司发出《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函》,载明:因水电站运行中出现了引水隧洞支洞渗漏水、主机设备设计缺陷等质量问题,导致电站调试及试运行工作无法及时完成,要求汇源能源公司加大力度,及时协调、督促各施工单位和设备厂家解决相关质量问题。
2010年1月18日,汇源能源公司向*****水电公司发送《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复函》,载明:贵司《关于试运行期间急需处理事项的函》已收悉。我司已在贵司出函之前,经与腾越监理公司商议,就引水隧洞支洞渗漏水、主机设备设计缺陷等质量问题形成了初步解决意见,并定于2010年1月21日召开各方会议,专门讨论解决。我司作为总承包管理单位,将一如既往地履行管理职责。
2010年1月22日业主方、管理方、设计方、监理方等共同商议决定,***水电站停运进行消缺处理。
六、2010年3月8日,*****水电公司组织召开了***工程缺陷处理方案审查会,由四川省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岷江水电公司、腾越监理公司派员参加。汇源能源公司未参加此次会议。
与会人员认为,因整个隧洞存在诸多问题,应当基于专业的质量检测鉴定结果进行方案设计,最终提出可实施且能彻底解决问题不留下任何隐患的设计方案,彻底解决引水隧洞所有问题。
七、2010年3月30日,*****水电公司向汇源能源公司发出杨电司(2010)10号文《关于准备与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签订技术合同的函》,告知汇源能源公司,其拟与南京水利科学院(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签订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合同书。因汇源能源公司是工程管理总承包单位,请其提出意见。
2010年4月2日,汇源能源公司向*****水电公司回函,载明:*****水电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有权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汇源能源公司积极配合。
八、2010年6月3日,经*****水电公司委托,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2010)质字第1121号《*****水电站引水隧洞支护混凝土质量检测报告》。载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卡拉足沟引水隧洞:1.混凝土衬砌厚度不足,衬砌混凝土抗压强度小于设计值;2.喷混凝土厚度严重不足;喷混凝土起伏差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存在渗水、漏水、裂缝、析钙等病害;3.底板厚度小于设计值,存在分层浇筑,底板下普遍脱空;底板混凝土抗压强度小于设计值;4.围岩表层普遍破碎。
(二)新扎沟引水隧洞:1.衬砌混凝土存在不密实、渗漏水、开裂严重;侧墙厚度不足,存在脱空;拱顶厚度严重不足,大范围脱空;A表衬砌混凝土抗压强度小于设计值;2.喷混凝土厚度严重不足,局部架空;喷混凝土起伏差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存在大量的渗漏水、析钙和裂缝病害;3.底板存在大量的纵、横裂缝及隆起破坏;底板厚度不足,混凝土不密实,且存在分层浇注;底板下几乎全部脱空;A、B标底板混凝土抗压强度均小于设计值;4.围岩表层普遍破碎;5.1#支洞封堵存在块石砌筑,与设计不符;混凝土强度太低。
九、2010年8月8日,*****水电公司组织召开了***电站工程缺陷整改方案专家评审会,汇源能源公司陶冶、邹光富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与会专家讨论了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10年6月3日作出的《*****水电站引水隧洞支护混凝土质量检测报告》,凡永公司介绍了针对检测结果的隧洞缺陷提出的整改意见。与会人员分析产生隧洞缺陷的主要原因。
与会专家组人员认为缺陷产生主要原因:1.参建各方对施工质量疏于管理,工程项目总承包方管理不力;工程监理单位放松了质量监控;部分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工程施工随意性大,施工质量失控,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电站无法投入正常运行。2.隧洞支护方案与原设计不符。3.引水隧洞在未清理松动围岩和底板浮渣时就进行浇注混凝土和喷射混凝土工序,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灌浆处理,形成了多处空洞、空隙及松动围岩,使得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完全不符。支护厚度及强度部分不满足设计要求;ш类围岩地板出现混凝土芯样分层。引水隧洞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和国家相关的施工规程、规范要求。
与会专家同时认为水电站引水隧洞出现的质量问题非常严重,最好能一次完善的解决所有问题,并对缺陷整改方案提出了建议。
*****水电公司董事长谭树清要求,水电站原设计单位凡永公司根据专家的意见尽快得出完善的缺陷整改方案以及施工图纸以求电站整改工作能够尽早步入正轨,同时希望律师随时跟进工作,收集各方面资料,为后期工作做准备。
十、2010年9月16日,凡永公司作出《四川省阿坝州***水电站引水隧洞缺陷处理方案》(以下简称《缺陷处理方案(2010-9-16)》),载明:经概算,为处理水电站质量缺陷,总投资需5240.25万元。根据专家组2010年8月8日形成的意见,本工程预算在原工程预算上新增加的预算项目有:(1)新扎沟引水隧洞:Ⅲ-1、Ⅲ-2类围岩衬砌混凝土接触灌浆改为固结灌浆;底板混凝土拆除及底板下浮渣清理;Ⅳ、Ⅴ围岩已衬砌段处理;施工临时费用及检测费用;(2)卡拉足沟引水隧洞:引水隧洞底板混凝土拆除及底板浮渣清理;顶拱打排水孔。
十一、2011年1月5日,岷江水电公司、*****水电公司委托律师向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现场公证送达了《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律师函的主要内容为:汇源能源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存在因管理不力,导致水电站工期延误、未保证水电站质量等违约行为,应当切实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同时要求汇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月21日,莫晓平律师代表汇源能源公司向岷江水电公司、*****水电公司发送《关于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复函》。主要内容:汇源能源公司认为当务之急是如何妥善处理好已经发生的质量问题。从***水电站出现问题后,一年的时间,岷江水电公司和*****水电公司未就后续整改提出明确的方案,也未组织各方正式会商,落实整改任务和工期要求,给各方均造成了损失。(一)关于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问题。汇源能源公司认为,作为工程受托管理方,尽到了管理义务。工程质量责任并不在汇源能源公司,汇源能源公司既非监理方,也非施工单位,对质量的把控仅限于强调和协调;(二)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追究问题。汇源能源公司认为,虽然汇源能源公司在地震后与*****水电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对工期进行了确认,但汇源能源公司作为管理方,自身并不参与施工,《补充协议(二)》签订的前提必须是*****水电公司、岷江水电公司与施工单位和监理方达成了与汇源能源公司约定的相同工程完工并试运行的期限。此后,因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谈判时,合同条款分歧较大,*****水电公司、岷江水电公司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妥协,各方口头形成了2009年底完成试运行的共识。在此情形下,*****水电公司、岷江水电公司依据《补充协议(二)》向汇源能源公司追责,无事实依据。
十二、2011年1月5日,*****水电公司委托律师向水电站施工单位中铁二局机电公司、四川水电集团、长城建筑公司公证送达了《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要求中铁二局机电公司、四川水电集团、长城建筑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的修复或返工,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三、2011年10月25日,*****水电公司、岷江水电公司向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中铁二局机电公司、四川水电集团、长城建筑公司公证邮寄送达了《关于要求履行及相关补充协议并承担相应违约、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函》,要求汇源能源公司组织施工方整改;要求施工单位中铁二局机电公司、四川水电集团及长城建筑公司在收到函件后1个月内向*****水电公司送达修复方案,并于2月内实施方案。
十四、*****水电公司于2012年4月提起诉讼,案号为(2012)川民初字第15号,在起诉后,汇源能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待本院、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完管辖权异议的事项后,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重新立案受理本案,案号为(2013)川民初字第5号。
2013年5月29日,**县人民政府向*****水电公司发出**府函(2013)85号《关于责令尽快修复*****电站并投运的函》,要求*****水电公司于2013年7月起开始电站修复工作,并于2014年6月底前正式投入运行。
2013年9月9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各方一致同意:按照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即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的《*****水电站引水隧洞支护混凝土质量检测报告》将水电站现状恢复至原设计方案要求,恢复设计方案由*****水电公司协调水电站原设计单位凡永公司提交整改恢复方案,并对恢复方案造价进行确认,作为水电站恢复方案的造价依据。
2013年10月,凡永公司作出《缺陷处理方案(2013-10)》,载明:修复工程总投资概算为2045.44万元,拟定总工期14个月。
2013年10月8日,*****水电公司向凡永公司出具《关于委托对*****水电站未完工程项目进行工程概算的函》,主要内容:经与设计图纸相比较检查后,发现水电站工程存在部分未完工程施工单位未完成,特委托凡永公司对该部分未完工程,按当前市场价进行工程概算。
2013年11月,凡永公司作出《***水电站未完工程项目及工程概算》,载明:建筑工程未完工程合计43.3万元。
十五、一审诉讼中,各方一致同意由*****水电公司先行垫资修复水电站质量缺陷。在此过程中,*****水电公司一并将水电站未完工程修建的工作交由隆吉公司。具体如下:
1.经过招、投标,2014年5月28日,*****水电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水电第十工程局作为承包人签订《*****水电站引水隧洞缺陷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载明:修复已完工程的质量缺陷,合同价1535.6418万元。计划工期为210日历天。
工程实际于2014年7月17日开工,2016年4月23日竣工。整个工程由四川电力建设监理担任监理单位。
2016年12月28日,*****水电站机组试运行成功。
2.*****水电公司将水电站未完工程实际交由隆吉建设公司负责施工。2016年6月1日,未完工程竣工。
3.水电站质量修复过程中,是由四川电力建设监理担任监理单位。
4.*****水电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其单方委托的正沣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作出的报告,审定:为完成已完工程缺陷修复处理,*****水电公司需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为36619719.76元;为完成工程存在的未完工程,需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2681791.99元。
十六、经*****水电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成勘院对***水电站逾期发电损失进行鉴定。成勘院于2015年作出《***水电站延期发电损失计算报告》,主要内容:
1.考虑水文资料获取的现实条件和研究年度的完整性,本次研究代表性计算时点确定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最终***水电站延期发电损失核定迄止时间由法院判定,本报告不持任何意见。
2.在电站建设中,***水电站按径流式电站施工,上游水位为2543.6m。目前该设计变更未收到书面材料,暂依据《***水电站初设报告》选取有关参数。
3.本报告采用2009年-2013年的逐日径流进行调节计算。经计算,***水电站2009年-2013年可发电量分别为10854.89万KWH、11140.33万KWH、11616.75万KWH、11254.58万KWH、11774.25万KWH。
4.本报告从不同视角,针对***水电站延期发电期间,尝试提出两种***电站系统消纳方案。结合电力市场需求分析计算,方案一:2009年-2013年***水电站系统消纳电量分别为4127.49万KWH、4634.35万KWH、5824.91万KWH、5393.46万KWH、6875.61万KWH;方案二:2009年-2013年***水电站系统消纳电量分量为7576.98KWH、7560.00KWH、8671.67万KWH、8295.97万KWH、8183.65万KWH。
5.本报告研究***水电站未能如期发电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方案一:2009年-2013年逐年经济损失分别为:359.68万元、449.99万元、645.28万元、861.39万元、1180.87万元;方案二:2009年-2013年逐年发电经济损失分比为:936.36万元、933.51万元、1116.07万元、1467.16万元、1444.1万元。
十七、经*****水电公司申请,本院委托神州公司对*****水电公司为修复水电站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及完成水电站未完工程应当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进行审计,神州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水电站引水隧洞缺陷处理及未完工程的造价应为21953277.99元,其中已完工程缺陷处理造价21278067.5元,未完工程675210.48元。在前述金额外,交由法院认定的费用为:“其他费用”2725424元、“双方有争议部分”2395888.62元。
十八、一审诉讼中,*****水电公司申请对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的财产进行保全,发生了诉讼保全担保费60万元。
十九、一审诉讼中,*****水电公司申请对水电站2010年-2013年发电损失进行鉴定,向成勘院支付鉴定费60万元;申请对水电站缺陷处理及未完工程应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金额进行审计,向神州公司支付鉴定费98元。
本院另查明:一、中铁二局机电公司原为本案第三人,诉讼中,中铁二局机电公司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注销。经*****水电公司申请,本院追加中铁二局机电公司的全资股东中铁二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水电站工程共计分为A、B、C标段,与本案争议相关的是A、B标段工程。A标段是由中铁二局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铁二局机电公司承建;B标段是四川水电集团中标取得,交由长城建筑公司实际施工;工程建设由腾越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A标段工程:2004年9月,*****水电公司与中铁二局机电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3221.5634万元,2004年10月18日开工,2006年5月6日完工;2007年9月5日,*****水电公司再次与中铁二局机电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2006年12月停工后的复工事宜进行约定,并调整工程包干价为3424.4366万元,剩余工期为13.5个月。
2007年9月5日的补充协议,*****水电公司的签约代表是汇源能源公司的工作人员邹光富。
(二)B标段工程:2004年9月,*****水电公司与四川水电集团签订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3064.813万元,2004年10月18日开工,2006年5月6日完工;2007年9月5日,*****水电公司再次与四川水电集团、长城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2006年12月停工后的复工事宜进行约定,并调整工程包干价为33532336.89万元,剩余工期为13.5个月。
2007年9月5日的补充协议,*****水电公司的签约代表是汇源能源公司的工作人员邹光富。
(三)监理费用:*****水电公司与腾越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报酬为4.6415万元/月。
三、2008年5月-12月的《监理月报》、2008年6月12日、25日,9月25日的《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显示:“5.12”地震水电站工程停工至2008年5月26日,之后恢复了施工。
四、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认可邹光富、陶冶是汇源能源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直在负责水电站现场建设管理工作。
五、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水电公司均是按照汇源能源公司的审核意见进行支付。
六、2010年1月19日,*****水电公司向汇源能源公司发送的《关于***水电站未完施工项目的函》并附有《***水电站未完施工项目清单》,汇总了水电站未完工程项目,并要求汇源能源公司作出相应施工安排。汇源能源公司工作人员陶冶予以签字确认。
七、中铁二局机电公司陈述其撤离现场的时间大概是2010年6月、7月。长城建筑公司陈述撤离现场的时间大概为2010年9月、10月。
八、2011年7月13日,岷江水电公司拟将其持有的98%的进行处置,在网上刊登了挂牌转让公告。最终,未处置成功。
九、汇源集团对其为汇源能源公司履行案涉系列合同项下义务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无异议。
十、诉讼中,*****水电公司陈述:与本案相关的A、B标段由*****水电公司垫资修复后,水电站虽于2016年12月28日试运行成功,但2018年1月10日水电站C标段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增加赔偿C标段修复费用、延期发电损失等诉讼请求。
本院向*****水电公司进行告知:因C标段与A、B标段涉及不同的施工主体,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不予同意再行增加诉讼请求,建立另案予以主张。
此后,*****水电公司就水电站C标段质量问题另案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水电公司的起诉理由与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等的答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为:一、案涉系列合同的效力认定;二、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水电公司因修复水电站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发生的费用、处理未完工程发生的费用以及具体金额的确定;三、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付质量不合格水电站的违约金以及具体金额的确定;四、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水电公司迟延发电的损失及具体金额的确定;五、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水电公司主张的应收款68099.42元及资金利息;六、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水电公司主张的诉讼保全担保费。
一、案涉系列合同的效力认定。
*****公司主张,基于案涉系列协议,*****水电公司与汇源能源公司形成的是委托建设总承包管理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汇源能源公司系水电站业主*****水电公司的化身,代为行使了业主的权利。案涉系列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汇源能源公司抗辩,其是接受*****水电公司的委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因汇源能源公司并无相应的工程管理资质,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案涉系列合同应认定无效。
本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模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具体理由:
第一,从合同签订情况看,虽然岷江水电公司受让的是*****水电公司51%股权,但因*****水电公司的核心资产系***水电站,在股权转让前,汇源能源公司是*****水电公司的控股股东,全面掌控了水电站前期建设工作,为确保水电站质量、维护受让方岷江水电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遂约定由*****水电公司委托汇源能源公司继续对水电站工程进行管理,完成水电站的建设。汇源能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在包干的价格、确定的时间范围内,交付一个符合设计标准、质量合格的水电站给*****水电公司,并非简单对水电站建设工程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股权变更完成后,汇源能源公司的工作人员邹光富作为*****水电公司的签约代表与施工单位重新签订了施工合同。汇源能源公司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施工管理,*****水电公司也是完全按照汇源能源公司的审核意见进行付款,水电站的施工单位对此知晓。实质上,*****水电公司系同意汇源能源公司以其名义对外行使各项业主权利,对水电站施工方进行建设施工管理,水电站的后续工程建设亦是由汇源能源公司全面掌控,汇源能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不仅是进行项目管理。
第三,结合前述两点分析,*****水电公司与汇源能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单纯的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关系,不适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实际上,在*****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水电站的建设施工方之间形成了两层法律关系。对内,在*****水电公司与汇源能源公司之间,汇源能源公司负有向*****水电公司交付质量合格水电站的主要合同义务;对外,**杨家水电公司认可汇源能源公司可以以其名义履行业主职责,也认可水电站施工方可以将向*****水电公司交付质量合格水电站的义务向汇源能源公司予以交付。此种交易模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案涉系列协议合法有效,汇源能源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水电公司因修复水电站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发生的费用、处理未完工程发生的费用以及具体金额的确定。
*****水电公司主张,根据《补充协议(一)》第二条关于“汇源公司保证***电站电站施工质量:装机容量达到1.89万KW、保证出力达到5776KW、试运行成功后两年内平均利用小时数不低于5500小时”、第十二条关于“若汇源能源公司不履行其承诺、保证和义务条款或不支付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而给*****水电公司造成损失,汇源能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损失金额的10%向*****水电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内容,汇源能源公司应当承担*****水电公司为修复水电站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发生的费用39345143.76元、处理未完工程发生的费用2681791.99元。
汇源能源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有两点:一是针对已完工程的缺陷处理费用,诉讼中各方认可由*****水电公司垫资修复的依据是凡永公司出具的《缺陷处理方案(2013-10)》,前述方案确定的费用为2045.44万元。在此后汇源能源公司并未参与修复工作,*****水电公司也没有告知汇源能源公司建设中需要实际多支付费用,该部分费用应以2045.55万元为上限;二是***水电站不存在未完工程,对*****水电公司主张的未完工程费用不应支持。
(一)关于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已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处理未完工程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该部分费用实质上系因汇源能源公司未履行交付质量合格水电站义务,给***水电公司造成的损失,汇源能源公司应当承担。主要理由:一是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汇源能源公司需要交付质量合格的水电站,在未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形下,需要赔偿*****水电公司遭受的损失;二是针对水电站已完工程,各方对确存在质量问题、***水电公司先行垫资修建的事实并无异议,相对应,汇源能源公司应按约承担*****水电公司为此发生的费用;三是针对未完工程,汇源能源公司工作人员陶冶在*****水电公司向汇源能源公司发送的《关于***水电站未完施工项目的函》上签字确认,且水电站原设计单位凡永公司在诉讼中专门编制了未完工程的概算,应当认定水电站在2009年12月30日充水试验前,确实存在未完工程。按照水电站原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需要完成所有工程项目,对于该部分费用,汇源能源公司亦应承担。
(二)关于汇源能源公司承担费用的具体金额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水电公司垫资修复的依据是各方在诉讼中认可的凡永公司出具的《缺陷处理方案(2013-10)》,前述方案确载明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的费用概算为2045.44万元,但费用系概算,并非最终固定的费用,基于水电站质量修复工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具体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该部分费用应以*****水电公司将水电站修复至原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诉讼中,经*****水电公司申请,本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对*****水电站应当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进行了鉴定,应以神州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确定该部分费用。
依据神州公司作出的《***水电站引水隧洞缺陷处理及未完工程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报告》,***水电站引水隧洞缺陷处理及未完工程的造价应为21953277.99元(其中:已完工程缺陷处理工程造价21278067.5元、未完工程675210.48元)。在前述确定的工程造价金额外,需要法院认定有“其他费用”2725424元、“双方有争议部分”2395888.62元。
本院认为,除去鉴定结论审定的21953277.99元,汇源能源公司还需承担鉴定报告载明的“其他费用”2725424元以及“双方有争议部分”中的新增锚杆费用2163278元,共计26841979.99元。具体理由:
1.对于神州公司审定的水电站已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及未完
工程费用金额21953277.99元,具体包括:已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21278067.51元、处理未完工程费用675210.48元。本院认为,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中铁二局、长城建筑公司虽对金额存有异议,但并未提出有利的证据予以反驳,异议不能成立。据此,本院对神州公司审定的已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及未完工程造价金额21953277.99元予以确认。
2.对于神州公司交由本院认定的“其他费用”2725424元,具体包括:向四川电力建设监理支付的监理费1262424元、向正沣公司支付的咨询费1.8万元、向广东华泰成都数字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检测费14.5万元、向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即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支付的检测费68万元、向设计单位凡永公司支付的整改方案设计费20万元、向凡永公司支付的补充设计和驻场服务费42万元。本院认为,各方对*****水电公司实际支付前述费用的凭据均进行了质证,前述费用确实际发生,同时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汇源能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交付一个质量合格的水电站,从常理上推断,该部分费用是水电站质量修复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费用。据此,本院确认该2725424元系水电站修复工程必须产生的费用。
3.对于神州公司交由本院认定的“双方有争议部分”2395888.62元,主要包含:①锚杆(Φ18cm,L=2.1m)26760根,合计2163278.4元;②新增井筒段固结灌浆650.1米,合计141208.22元;③自进式锚杆(Φ28,L=1.5m)200根,单价457.01元,合计91402元。
第①项锚杆2163278元,虽凡永公司出具的《缺陷处理方案(2013-10)》载明锚杆数量为7975根,但水电站最初设计的标准为21670根。在实际修复工程过程中,经阿坝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测,水电站所用锚杆不能满足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凡永公司予以确认,应当全面补打锚杆,为了保障修复工程的质量,据此实际发生了26760根锚杆。本院认为,因水电站修复工程的复杂性,*****水电公司对实际修复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未再单独通知汇源能源公司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锚杆经检测确实不符合设计要求,凡永公司也在现场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认可,应认定为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②项、第③项新增井筒段固结灌浆650.1米、自进式锚杆的费用,因该部分工程量并不包含在水电站最初的设计标准中,凡永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2013-10)》也未包含前述工程量,本院这部分费用不予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为修复水电站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及完成未完工程,应当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为:21953277.99元+2725424元+2163278元=26841979.99元。
三、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付质量不合格水电站的违约金以及具体金额的确定。
*****水电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汇源能源公司应当承担修复总额10%的违约金;汇源能源公司抗辩,损失赔偿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在*****水电公司已经要求汇源能源公司承担水电站修复总费用的情形下,不能再要求汇源能源公司承担违约金。
(一)关于*****水电公司是否能够再行要求汇源能源公司承担修复总额10%的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补充协议(一)》第十二条关于“若汇源能源公司不履行其承诺、保证和义务条款或不支付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而给*****水电公司造成损失,汇源能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损失金额的10%向*****水电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约定的内容本质上系违约责任计算方法的约定,该计算方法所确定的违约方在赔偿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能确定汇源能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水电公司则有权按约定主张赔偿损失、承担损失金额10%的违约金。在汇源能源公司交付质量不合格水电站的情形下,*****水电公司要求汇源能源公司承担的修复费用总额实际上是要求汇源能源公司赔偿损失,相对应,*****水电公司当然有权再按前述约定要求汇源能源公司再行支付修复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二)关于汇源能源应承担的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的问题,本院认为,综合全案事实,确定汇源能源公司需承担的违约金为本院确定的修复总额26841979.99元的10%,即2684197.999元。主要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违约金本身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功能,且违约金的确定主要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二是基于在第二个焦点问题中的分析,汇源能源公司应承担的修复总额为26841979.99元,按照合同约定,汇源能源公司还应承担2684197.999元的违约金。然而,修复费用总额26841979.99元是*****水电站因汇源能源公司交付的质量不合格水电站而产生的直接实际损失,在此基础上,由汇源能源公司另行承担2684197.999元能够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并不存在过高的问题,本院不再予以调减。
综上,本院确定,汇源能源公司向*****水电公司支付因水电站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为2684197.999元。
四、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水电公司迟延发电的损失及具体金额的确定。
*****水电公司主张,根据《补充协议(二)》第三条“工程期限”中关于“鉴于‘5.12’地震灾害因素影响,四方共同确认因地震导致的工期合理延期期限为4个月,即水电站竣工日期应为2009年5月7日。汇源能源公司如不能保证水电站全部机组最迟于2009年10月31日以前投入试运行并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水电公司有权要求其按水电站工程竣工超过双方确认的因地震延期的最后期限2009年5月7日的天数,每天支付5万元赔偿款”的约定,汇源能源公司未能在2009年10月31日实现水电站运行成功,水电站最终系于2016年12月28日试运行成功,在此期间产生了逾期发电损失。汇源能源公司应按约承担按照每日5万元的标准,从2009年5月8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的损失。
汇源能源公司抗辩,***水电站最终于2016年12月试运行成功,产生逾期发电损失的原因并非全由汇源能源公司引起,主要是因水电站质量出现缺陷后,*****水电公司一直未提交修复方案,导致时间的延误,每日5万元的计算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水电站迟延发电一天,汇源能源公司需承担的5万元损失在法律上系双方约定的汇源能源公司需要承担的水电站迟延发电的违约责任。因汇源能源公司未能按约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实现水电站的成功运行,确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水电站迟延发电的违约责任。本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汇源能源公司承担依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24个月的违约金3600万元。主要理由:
第一,*****水电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时间区间为2009年5月8日到2016年12月28日水电站运行成功之日,6年有余。虽然,汇源能源公司交付质量不合格的水电站是导致逾期发电的直接原因,但水电站于2009年12月首次充水试验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因水电站建设工程的复杂性,修复方案本身无法在短时间内及时固定,且此后双方对凡永公司出具的修复费用为5240.25万元的《修复方案(2010-9)》存在较大争议,最终水电站是在法院的组织下,依据诉讼中凡永公司2013年10月重新出具的修复费用为2045.44万元的《修复方案(2013-10)》进行修复,考虑到诉讼期间经过等客观情况,水电站逾期6年多发电亦不能完全归结于汇源能源公司的过错。
第二,合同约定汇源能源公司需承担的逾期发电违约金为每天5万元。诉讼中,虽然经*****水电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成勘院对水电站2009年1月-2013年12月31日的逾期发电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但因水电站发电量、发电所获收益受发电成本、国家政策、电力生产计划、所属河流来水量以及水电站机组设备是否能够有效运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成勘院的报告本身也提出了两种计算方案,前述鉴定报告本身仅能作为参考,并不能够固定水电站逾期发电的损失。
第三,在现有证据无法固定***水电站逾期发电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修复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及诉讼期间经过等各种客观情况、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参考成勘院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依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酌定汇源能源公司承担24个月的违约金,即5万元/天×(24×30)=3600万元,能够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的利益。
综上,本院确定汇源能源公司承担的水电站逾期发电损失为3600万元。
五、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水电公司主张的应收款68099.42元及资金利息。
*****水电公司主张,依据2009年4月2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的内容,汇源能源公司应于2009年4月3日支付68099.42元给*****水电公司。汇源能源公司至今未支付,应在支付费用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二)》第八条“遗留债务的处理”第2款关于“根据信永和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7月16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水电公司共应向汇源能源公司收取的款项68099.42元”的约定,基于双方整体的交易安排,汇源能源公司负有向*****公司支付68099.42元款项的义务,汇源能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向*****水电公司实际支付了该笔欠款,应由汇源能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汇源能源公司应当支付欠款并承担相应资金利息。同时,因合同并未约定汇源能源公司实际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水电站系在2013年2月19日本院处理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事项后,重新立案的过程中,增加的该项诉请,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13年2月19日。结合实践中债务履行的一般情况,本院确定汇源能源公司必要准备时间为1个月较为适宜。据此,本院确定在*****水电公司主张权利后1个月的时间,即2013年3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利息。
综上,本院确认,汇源能源公司应向*****水电公司支付遗留债务68099.42元及相应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以68099.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3年3月19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水电公司主张的诉讼保全担保费60万元。
*****水电公司主张,因汇源能源公司不承担水电站质量修复工作,*****水电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在诉讼中因保全对方财产发生了保全担保费60万元。
本院认为,汇源能源公司对该笔费用已实际发生并无异议,仅认为该笔费用并非必须产生的费用。然而,本案纠纷引起的主要过错在于汇源能源公司交付了质量不合格的水电站,而非*****水电公司。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水电公司申请保全了对方的财产,遂产生了诉讼保全担保费,发生的金额合理,不存在过高的问题,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确认,汇源能源公司应承担*****水电公司为诉讼发生的诉讼保全担保费60万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系列合同对汇源集团的连带保证责任约定明确,且诉讼中汇源集团对其应对汇源能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并无争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公司要求汇源能源集团对汇源能源公司的所有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此外,基于前面的分析,因*****水电公司依据案涉协议要求汇源能源公司承担水电站质量问题的所有责任,在汇源能源公司承担责任后,*****水电公司有义务配合汇源能源公司依据*****水电公司与各个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综上所述,*****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实际发生的水电站修复费用26841979.99元;
二、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交付质量不合格水电站的违约金2684197.999元;
三、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水电站逾期发电损失3600万元;
四、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遗留欠款68099.42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8099.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3年3月19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60万元;
六、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的前述五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汇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水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599139.25元,鉴定费用158万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4139.25元,由*****水电力有限公司负担873655.7元,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1048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管雄亚
审判员 古莉玲
审判员 蒲 杨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春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