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003执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6470XP。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曹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9981379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3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1359.5元的不动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