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003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6470XP。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曹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9981379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工程勘察院与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03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有黄山区人民政府补偿给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在黄山市黄山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黄山区人民政府补偿给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在黄山市黄山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补偿款55135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