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8民初270号
原告:何某某,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姚某某,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有限公司、姚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316.92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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