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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毕某,蒋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6民初2177号 原告:毕某某,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蒋某,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巫溪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毕某、蒋某、重庆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9月7日向原告毕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329.61元。原告毕某某自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毕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4.61元(原告已预交5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