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5673号
原告: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隆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勤操,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第三人:潜江市三维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宏,职务不详。
原告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潜江市三维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海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