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执77号
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日16日立案执行。眉山仲裁委员会眉仲决字[2020]58号仲裁裁决载明: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33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2日利息为3100万元;2020年3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4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院决定对眉山仲裁委员会眉仲决字[2020]58号仲裁裁决予以终结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