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416号
申请人: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昌路四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44832D。
法定代表人:陈隆兰,总经理。
被申请人:潜江市三维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王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70770968N。
法定代表人:钱自学。
原告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市三维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潜江市三维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50000元财产。申请人为此提供担保书,自愿用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自有的银行存款2050000元(户名: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账号:2010********,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西园支行)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潜江市三维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账号:2010********,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西园支行)资金20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澍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