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848号
原告: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昌路四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44832D。
法定代表人:陈隆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勋勇,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汉川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台中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093700777。
法定代表人:刘小娟,总经理。
原告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川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诉前登记,案号为(2021)川0681诉前调356号,后转为正式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12元,由原告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晓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鑫
书 记 员 肖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