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02民初2793号
原告: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么玉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受疫情影响,2022年7月20中止诉讼,2022年12月8日恢复诉讼。原告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03404.84元;2、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双方签订《鸡西恒大御澜庭一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2021年1月15日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3404.84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一年。期满后汇票被拒付。故诉至法院。
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9日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鸡西恒大御澜庭一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恒大御澜庭消防工程发包给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按月申报工程进度款,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双方确认金额的百分之七十,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双方确认最终结算款的百分之九十七。2020年7月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20年9月13日双方第一次对进度款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款百分之七十的数额为203404.84元。2021年1月15日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一张数额为203404.84元的一年期承兑汇票。期满后,该承兑汇票由于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承兑。
本院认为,作为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已应尽的义务。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而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的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其行为属于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因此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工程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3404.84元;
二、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0%标准计算,支付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被告鸡西恒大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