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634号
原告:湖南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兴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罗小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映,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敏,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埃迪特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S311路**iv>
法定代表人:刘晨晖。
原告湖南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埃迪特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湖南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柳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