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章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人民政府、上海章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166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女,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女,192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章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人民政府、上海章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施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