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3民初22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辉,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宝柱,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省德州市武城县。
***与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克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