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永清县别古某某保温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8民初1023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胡宝柱,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永清县别古***保温材料厂,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别古庄镇双小营村北,经营者张建凯。
被申请人:**,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本院审理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清县别古***保温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永清县别古***保温材料厂、**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永清县别古***保温材料厂、**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保险利益15万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