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1428民初1023号
原告: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峰,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18年5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被告***和永清县别古庄顺达保温材料厂返还收取原告的10万元货款;2.判令被告***和永清县别庄顺达保温材料厂赔偿原告造成的损失5万元;3.诉讼费和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解除与被告***以永清县弘盛保温建材制品厂(此厂无工商登记)的名义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1日,被告***以永清县弘盛保温材料建材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当日被告***收取原告交付10万元货款,收款方式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票据金额10万元票据号码230××××52018021016345066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指定的永清县别古庄顺达保温材料厂完成交款,***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广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