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337号
原告: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9925791XP。
法定代表人:胡宝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彭家庄村高速公路以西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95292092X。
法定代表人:黄跃,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