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655号
申请人:***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祝阿镇油坊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72233966R。
法定代表人:张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秋,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霞,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9925791XP。
法定代表人:胡宝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920000元。申请人已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码:299371404132022000009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等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