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6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祝阿镇油坊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72233966R。
法定代表人:张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秋,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霞,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9925791XP。
法定代表人:胡宝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6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或被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