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124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湖四街1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19494079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61139.59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为3817.0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同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61139.59元及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为3817.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2年12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及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