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6日生,回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车王镇五营中村131号-1,公民身份证号:372324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滨州市盛丰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绳网大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33430911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8号***401室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71GT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24号2号楼2**2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81********,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164号内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4********,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盛丰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计86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