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0民初5171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遵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敏,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文广,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神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滨海重机园重工路**。
法定代表人:何连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红,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玲,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神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伟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敏、被告神华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红、孙红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8月30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经陈宝全介绍到神华伟业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维修钢厂大型电机。原告工资每月5000元,通过何玉彬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何玉彬系神华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连成之子。2020年1月14日11时30分左右,原告在维修钢厂电力推杆时,为方便维修需要取出中间放置的材料。在切割取出过程中,弹簧弹出,弹簧与手砂轮将原告手指夹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天津市东丽医院住院治疗。后原、被告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神华伟业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该职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神华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连成与案外人何玉彬系父子关系。何玉彬以vivo便签向原告***发送维修电机工作内容;以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告计算加班时间;于2019年10月16日、11月15日、12月15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分别支付***工资4500元、5000元、5000元及加班工资800元。2020年1月14日14时36分,原告***因3小时前不慎被弹簧打伤右手食指被送到天津市东丽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右手食指中节指骨骨折、右手食指软组织裂伤伴挫伤。
***以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8月30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不字[2020]第1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暨本案仲裁前置程序。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自述自2019年8月30日至今与神华伟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门禁卡、工作服及录音资料、住院病案、诊断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神华伟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