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857号
原告:天津神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滨海重机园重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28686595W。
法定代表人:何连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双,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管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373759742。
法定代表人:才进祥,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神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神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神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云磊
书 记 员 张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