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元申道路再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7506号 原告:温州元申道路再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渔藤路4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LRR53。 法定代表人:徐蔓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18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6059281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元申道路再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温州元申道路再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元申道路再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元申道路再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元申道路再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