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首晟钢铁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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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03执344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倪延云。
被执行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1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4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8971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钢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浙0303执异7号执行裁定,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钢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钢铁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名下的坐落于柳园办事处XXX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聊房权证柳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04.58),本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03月26日至2024年03月25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该不动产已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首封,本院参与分配。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0元,该款项冲抵本案执行费1177元、诉讼费2823元、本案受偿15000元。截至2021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74717.4元,也未缴纳本案剩余执行费3069.76元。
因被执行人****钢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钢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嵘展
代书记员吴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