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3804号 原告: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计1898元,由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