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7504民初25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诉讼委托代理人:***,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系广东国晖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1270283929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系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7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