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桦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桦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5202民初729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桦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9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桂忠
代书记员 陈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