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3101民初6451号之一 原告:河南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6楼2层23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人民南路4号405队地质科技楼。 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3元,减半收取计4811.5元,保全申请费3470元,合计8281.5元,由原告河南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