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吐鲁番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122执64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区8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吐鲁番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柳中路东侧、幸福路北侧宏润达商业街南段一层109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吐鲁番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12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2046623.7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吐鲁番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鄯善县五区柳中路东侧、幸福路北侧文庭雅苑小区(预售)3幢2单元1002室、1102室、1202室、1302室、1402室、1502室、1602室、3幢3单元402室等8套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上述8套房产在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价对其中文庭雅苑小区(预售)3幢2单元1002室、1102室、1202室、1302室、1402室、1502室、3幢3单元402室等7套房产进行以物抵债,抵债金额为2198053.08元。经与双方当事人谈话,过户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应主体承担,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361545元,本案执行标的为2046623.73元,故合计为2408168.73元。本次对七套房产以物抵债金额为2198053.08元,同时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91546.29元,合计为2289599.37元,与执行标的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总和2408168.73元相差118569.36元。现因双方当事人有另案审理,且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剩余118569.36元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故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22866元已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2122执6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