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202民初5260号
原告:***某,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经营者:刘某甲。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振兴综合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贾某,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原告***某诉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刘某乙、贾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某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