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凤凰县屹春果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湖南湘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6民初5321号 原告:凤凰县屹春果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廖家桥镇南泥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3123MA4QCYL3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南湘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振兴综合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1703833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凰县屹春果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湖南湘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凤凰县屹春果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凤凰县屹春果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