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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钰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382民初2830号 原告:娄底市钰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娄星南路南苑上和2期6栋1单元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10号基础公司办公楼2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娄底市钰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2024年9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市钰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8元,减半收取计6029元,由原告娄底市钰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