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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民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1193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民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新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5162809G。
法定代表人:廖国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总公司广东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105号1-8层22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95502F。
负责人:邵卫文。
被告: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10号基础公司办公楼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7405453M。
法定代表人:邵卫文。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民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民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以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总公司广东分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民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90.69元、财产保全费3110.68元,合计7601.37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民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媛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