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民初1774号
原告: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高速公路以北军钢西侧。
法定代表人:秦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俊,系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系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49元,减半收取计21924.5元,由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星
人民陪审员 曾广新
人民陪审员 杨金标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