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

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1号

申请人: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高速公路以北军钢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德席,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街**。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233591.9元予以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233591.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摆华英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