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879号
申请人: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胡德席,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与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710,049.63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710,049.63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摆华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