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901号
申请人: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胡德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涛,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铭,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与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新2302民初9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710,049.63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710,049.6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摆华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