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民初969号
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铭,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原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高速公路以北,军钢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德席,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涛,男,该公司市场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女,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电阜康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1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运思静
人民陪审员 张凤英
人民陪审员 梁瑞芸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