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3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118栋6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新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夏方,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康格电气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10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虽约定本案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为“深圳市”,系约定不明,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