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民初2320号之一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09586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林路17、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康格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86143786)。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新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夏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康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2972元,由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金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周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