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格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康格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破申78号
申请人:浙江康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青市经济开发区新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夏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秀雯,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焕君,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118栋6楼。
法定代表人:韩松柏,总经理。
2021年1月19日,申请人浙江康格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17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股东为韩松柏(持股70%)、张静(持股30%),经营状态为存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6月3日作出(2018)粤03民初21031号、(2019)粤03民终6899号民事判决,认定:一、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康格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2500元,并以2242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康格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27688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8元,由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后,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1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3执18982号之五执行裁定,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94631.56元;巳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韩松柏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和公积金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95823.42元;巳冻结被执行人韩松柏持有的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份额。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目前无除上述财产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该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全部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全部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康格电气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顶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