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承兑及其所有的寿国用(2011)第0447号土地使用权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