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寿商初字第3237号
原告:寿光润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商务小区4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寿光润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润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3元,减半收取2741.5元,由原告寿光润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