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2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运搬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号4-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宏运搬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5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3906.23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2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7月29日、10月1日、12月5日、2023年2月6日、3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保险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2年12月27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2229号广汇荷兰小镇·香缇苑小区10栋5层1**504室房产手续,因轮候冻结,我院暂无法处置。
6、2023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需要走访判决书中确认地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张 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