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02民初649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善德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三闾港社区紫缘路(三一翡翠湾小区10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善德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被告善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善德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6100元(6525元×4个月);2.判决善德公司向***支付2021年7月、8月、9月分工资共计11000元;3.判决善德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088元;4.判决善德公司向***退回10900元;5.判决善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入职善德公司,从事防水施工工作,约定保底月工资为5500元,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2天后,每增加一天按270元/天计算。入职后,善德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且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20年5月才与***签订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8月29日***因工受伤,住院治疗,善德公司依法承担了期间的部分费用。2021年3月1日,***伤势稳定后回到善德公司工作且增加了300元/月的工龄工资,此时基本工资为5800元/月,2021年7月1日,善德公司将***调至看守仓库。2021年7月20日,善德公司要***回家休息并承诺每月发放3000元。***公司不但没有履行承诺支付8月、9月份的工资,甚至连***7月份有实际提供劳动的工资也没有支付。2021年9月10日,***通过EMS***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善德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签收了该份通知,随后,***向常德市劳动人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仲字296号《仲裁裁决书》。
善德公司辩称,1.***是自动离职并非善德公司主动辞退,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自动**40多天,善德公司有邮寄告知***;2.***要求不交纳社会保险费,且善德公司已将保险费补发,并且根据***要求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员工失业后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缴纳保险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而本案***没有进行相关的失业登记,也没有求职要求,因此失业保险不应得到补偿;3.退还1万多元的问题,***受伤后善德公司垫付了复查费、医疗费等共计68864元,***要求10900是意外险理赔的医药费,该医药费被告已经垫付,不应赔偿。
善德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善德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7月、8月、9月份工资共计6034.48元;2.判决善德公司无需向***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633.3元;3.判决善德公司无需向***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088元;4.判决***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是自动离职,并非善德公司主动辞退。***的条件不符合失业保险的领取要求。
***辩称,1.***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善德公司没有买保险和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劳动关系于2021年9月11日解除,并不是善德公司说**三天以上自动离职,即便根据上班函,9月9日是星期五,**三天的条件未达到,善德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2.善德公司在反诉书上已经承认了***受伤前基本工资是5500元,在***返回公司后每月工资增加到5800元,公司找***谈话,回家休息每月发放3000元是可以证实的;3.***因为单位没有买失业保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单位赔偿,***没有交失业保险,第一项就不符合,不需要登记失业等相关要求。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8年2月24日,***入职善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5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止,工资标准为4900元。2021年4月15日,善德公司总经理王**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核对2021年3月份用工及工资情况载明,3月份一共工作20天,基本工资22天/5500,工龄工资300元,合计5800元,***表示认可。且强调工龄工资调到300元/月。2021年7月20日,善德公司通知***休息,每月发放3000元生活费。2021年9月9日,善德公司向向***发出《员工上班通知函》,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班。2021年9月10日,******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明,自入职以来,善德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因公受伤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与善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善德公司现尚未向***发放7月1日至9月11日工资。
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1日,***的工资分别为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800元、5800元、5800元、5800元、4033(5800元÷30日×10日+3000元÷30日×21日)、3000元(其中7月、8月为应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269.42元。2021年7月15日,善德公司向***发放了最后一笔工资,该笔工资实际为6月份工资。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关于支付欠发2021年7、8、9月份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公司王**通知于2021年7月20日停止工作,并承诺每月支付3000元报酬,直到劳动合同解除期间承诺的工资标准未实际支付。因此善德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7月至9月11日止未发放工资8966元(5800元÷30日×10日+4033元+3000元)。故对***要求善德公司支付2021年7月至9月11日止未发放工资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896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本案中,2021年9月10日,***以善德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公司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18年2月24日入职善德公司,劳动关系于2021年9月11日解除,实际工作时长为3年7个月。因善德公司欠发***工资,且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善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269.42元,善德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21077.68元(5269.42元×4个月)。故对***要求善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6100元(6525元×4个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1077.68元。关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在失业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本案中,***因善德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善德公司未为***缴纳失业保险费,该损失***公司承担。***在善德公司实际工作年限为3年7个月,***应享受8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2020]2号)第二条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故对***要求善德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088元(1540元/月×90%×8个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善德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善德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1日止未发放工资8966元;
二、湖南善德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1077.68元;
三、湖南善德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08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湖南善德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善德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善德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鲜朋兵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条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